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一)汽车站、码头的候车(船)厅内部可以设置1—2个零售点;火车站、高铁站、机场等区域内部的零售点应当根据场内面积及旅客流量合理设置,但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二)综合性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每50个门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50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第七条下列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设置的可继续经营至许可证有效期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
(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化工品、农药、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经营场所以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的经营场所。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占道经营相关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种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距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距离中小学校最近的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任一出入口)中央的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岳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涉及的以及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