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管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市局先后制订并下发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工商(市场监管)系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措施〉的通知》(乌工商〔2018〕123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优化首府营商环境七项举措〉的通知》(乌市监〔2019〕4号)等文件。但时至今日,仍有部分区县局仍不执行。为此,以整肃工作纪律为切入点,解决全系统“放管服”瓶颈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名称登记时,无理由强制申请2个字以上字号;对国家行业分类尚未划分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的行业名,无理由驳回;对不属同一行业的字号,无理由驳回。不按照自治区局《关于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通知》要求及时核准企业名称,无故提交上级机关重复审批。
2、在经营范围登记时,未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中“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的规定,教条的强制要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申请经营范围;对国家行业分类尚未划分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的经营范围,无理由驳回;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并经市局统一安排的临时停办措施,未经请示,擅自扩大化执行;擅自增设无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条件,擅自出台、执行各类“土政策”、“土办法”等。
3、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继续执行已经废止及无法规依据的“不扰民”证明和“门牌号更换证明”手续;违反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的规定,要求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违反“先照后证”原则,超出职责权限,在无法确定申请的餐饮服务是否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情况下,根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予办理登记等。
4、在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时,无理由要求本人、全体股东到场或进行公证等。
6、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要求,不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制度,不实施“审核合一”登记制度等。
7、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合理调配人员配置,至今仍然实行登记窗口限号办照措施;不加强业务培训和人员管理,至今还未做到“两集中、两到位”、“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一次性告知”、“三个统一、三日领照”以及“业务种类相同、办理程序相同、办理标准相同、办理时限相同、解释口径相同”、网上登记、在线咨询、邮寄送达、“最多跑一次”等市场准入便利化措施等。
8、“双告知”推送不到位;“双随机”抽查敷衍了事;在任职资格限制、行政处罚等环节至今仍未执行《申请人告知单》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送达措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率未达到100%、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归集企业名下的归集率未达到100%;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不到位,名单管理不符合规定程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僵尸企业”清理等各项业务文书使用不规范、档案管理不到位等。
9、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及查询不规范,未按“属地管辖”原则,对前来查询辖区内企业电子信息或书式档案的群众推诿、扯皮,擅自设置查询时限,不履行查询档案和信息公开职责,对市场主体申请迁移档案无故设卡等。
10、纪检监察缺失,至今仍未解决“吃、拿、卡、要”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以及“玻璃门”、“弹簧门”问题等。
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放管服”改革放在突出位置,结合各自实际,聚焦突出问题,抓紧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按照时间表安排,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监督问责。要切实转变作风,加大督查力度,创新督查方式,并与第三方评估、社会评价结合起来,对作风不实、揽权不放、推进改革不力的人和事,要切实加大问责力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坚韧不拔的意志推进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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