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各地相继公布了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针对电梯相关案例小编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消费者夏女士投诉称,自己居住的麦积区褐石公馆小区8号楼2单元电梯出现向下滑落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她向所负责的天水褐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映,但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于是消费者拨打麦积区消费者协会电话投诉,希望物业公司尽快联系维保人员修复,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处理过程及结果:2024年12月11日,接到消费者投诉电话后,麦积区消协第一时间与特种设备检查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检查人员调取了该小区8号楼2单元电梯监控,并详细询问了物业和电梯维保人员。经了解,2024年12月10日,麦积区褐石公馆小区8号楼2单元电梯在进行定期年检。电梯定期年检完成但尚未恢复正常运行。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负一层进入电梯并按下楼层按钮。电梯显示故障不能关门,但消费者未及时离开轿厢。电梯自动缓慢运行至一层后打开电梯门,消费者依旧未离开轿厢,选择继续按压楼层按钮。电梯运行至2楼时自动开启了停梯保护模式,导致消费者被困电梯。物业人员立即与现场维保人员对被困消费者进行了解救。随后,维保人员对电梯重新进行了检修并恢复正常使用。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电梯年检或维修时,须在电梯附近醒目位置放置警示牌或者张贴警示标语,以免消费者误乘,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认识到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向消费者进行了细致的解释说明和道歉,最终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
海南省公布2024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电梯相关案例如下:
案例名称:海南联达胜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海南联达胜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坡博家园小区电梯开展维保工作,该小区有13台电梯均超15日没有进行维保且没有记录,2台电梯有维保记录但没有实际开展维保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75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0日晚,吴女士在福州某商场乘坐扶梯时,由于两扶梯间未放置警示围栏进行封闭阻隔,留有通道空间,再加上当时其正好在看手机,于是就直接右转走过去,不料在两扶梯转角处一脚踩空,跌入一米多深的电梯井受伤。 吴女士后续多次与商场协商赔偿无果。
福州市消委会介入,经调查发现商场在扶梯维修期间操作不规范,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调解,商场在已支付医疗费基础上,再一次性赔偿吴女士7600元。
山东省东营市公布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十起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电梯相关案例如下:
2024年2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负责的某项目60-66号楼16台电梯的检验报告均已超期,上述电梯均处于使用状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晋城市公布2024年度消费维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电梯相关案例如下:
2024年7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运行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异常。经查,6月21日,某维保公司员工当天未按要求对某企业在用电梯进行维保,3天后才进行维保,并篡改维保记录。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3·15”消费维权热点案例(行政处罚篇),其中电梯相关案例如下:
案例简介: 市民投诉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某大厦2号电梯检验合格标志过期,电梯运行不稳当,存在安全隐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海口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大厦中正在使用的10台电梯进行检查,发现7台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时间仍继续使用,现场向该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用电梯。 5天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7台电梯仍在使用,且未能提供有效合格的检验报告。 海口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且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5000 元。
案例点评: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市民发现电梯检验合格标志过期、运行不稳等安全隐患后及时投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做法,提供了维权成功的范例,鼓励大家在遇到电梯安全隐患时积极投诉,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同时,本案例对电梯使用单位具有警示作用。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制度,确保设备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运行,对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必须立即执行,不得拖延或拒绝。 任何忽视电梯安全、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1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其中电梯相关案例如下:
案例名称:皇姑某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案
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皇姑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维护保养电梯。 经查,当事人在对一故障电梯进行维护时存在违规操作,经检测,该部电梯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功能失效,当事人存在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该电梯在整改完毕后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2024年12月17日,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公布2024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电梯相关案例如下:
案例名称:乌鲁木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维护保养电梯案
案情简述: 2024年7月,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小区居民投诉,小区电梯频繁出现故障,严重影响了小区501户居民出行和乘梯安全。 执法人员立即对乌鲁木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的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用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监督检查中,查看该小区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维保人员于2024年6月27日对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对电梯轿厢照明、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轿内显示、指令按钮、平层准确度、应急照明、层门地勘、层站召唤、层楼显示等项目进行检查并维护保养,构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梯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关乎电梯安全运行与使用寿命,电梯维保单位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落实技术服务责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本案的查处有利于促使电梯维保单位更加注重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规范性,使电梯安全运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案情回顾: 2024年,市民来电投诉称某小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 投诉人称某小区电梯经常故障, 没有红外线经常夹人 , 里面报警也没有反应 ; 业主多次反映, 物业也不予处理 ,故来电投诉,希望尽快维修。
调解过程和结果: 金湾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该小区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2台电梯均存在 楼层按钮损坏 、 警报无反应 、 电梯光幕失效 的安全隐患。
金湾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召开隐患整改协调会议,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对电梯存在故障及时维修,确保电梯运行安全,严禁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对电梯楼层按钮、电梯光幕、警报装置故障进行维修及更换,并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恢复电梯正常运行。
金湾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现场督促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加强电梯的维护保养,加强沟通,定期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同时加强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的要求。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电梯的正常使用。 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物业公司可委托电梯维保公司提供电梯维保服务,以保障业主能正常、安全使用电梯。 本案中市民投诉电梯故障问题, 影响到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 ,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经金湾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协调,及时有效解决了上述矛盾,为小区业主安全使用电梯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案情简介:2024年1月9日,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西忻城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某商贸城项目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售楼部在运行中的1台电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其有关检验合格报告,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电梯的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当事人在该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后两次通电使用该电梯,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电梯,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电梯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垂直运输工具,其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对于电梯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一些企业为减少开支不惜牺牲电梯的安全标准,忽视对电梯进行必要的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增加消费者使用电梯时的安全隐患。通过依法查办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不仅对违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同时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五个消费投诉案例,其中电梯相关案例如下:
投诉情况简介: 2024年10月底,浔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路分局受理了一起投诉工单,陈女士投诉其居住的小区电梯经常坏,维保人员一直没能从根本上解决电梯经常坏的问题,希望市监部门介入调查。
办理情况及结果: 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人民路分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10月29日来到小区物业处调取了电梯维修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情况与陈女士所述情况基本一致。 8-9月份共出现5次电梯损坏报修的情况,损坏的原因是地下停车场到一楼以及顶楼使用频率较高的楼层门夹弹簧损坏,均已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完毕。 鉴于以上情况,分局工作人员告知使用单位和维保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要求相关单位举一反三,对小区的所有电梯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门夹弹簧,如有必要提前更换门夹弹簧,确保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2024年10月30日,人民路分局工作人员告知诉求人处置结果,后期会继续跟进电梯使用情况,诉求人对此表示满意。
广大消费者在使用电梯时,要了解一些电梯使用的基础知识和应急方法,监督物业方和维保公司尽职履责,对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要敢于说“不”。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物业方和维保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安全用梯、健康出行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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